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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eneral Provis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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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ection: 1 - 12

前 言

  1. 本部法律成为民商法典
  2. 本法典从佛历2468年1月1日 开始实施。
  3. 从实施本法典之日起, 已在本法典中有规定的或与本法典规定向冲突的所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废止。


第一编 总 编

第一章 总 则


第4条 当法律适用于各种案例中时,应当根据法律条文的字面意思,或根据法律条文的意旨适用。
如果没有法律条文可以处理案件,根据地方风俗习惯判决案件;如果没有上述风俗习惯,比较最类似的法律条文判决案件;如果没有最类似的法律条文, 根据一般法律原则判决案件。

 

第5条 无论是在自己权利的行使中, 还是在债务清偿中, 每个人都必须善意为之。

 

第6条 先推定每个人善意地为行为。

 

第7条 如果双方约定给付利息, 但没有通过法律行为约定或没有法律条文明确规定利率,适用年利率百分之七点五。

 

第8条 本法所称的“不可抗力”是指, 不管其是否可能发生,还是其是否会导致损害结果,都是不能预防的,即使遇到该事件或将要遇到该事件的人尽了处于当时情景中所能期待的注意义务,也是无法预防的事件。

 

第9条 当某一行为,法律强制规定必须采取书面形式的,行为人必须做成书面形式,不必要亲笔书写, 但必须有行为人的亲笔签名。
在文书上以手印,书押,签章或其他类似标识代替亲笔签名,如果有二位证人签证明,与亲笔签名具有等效力。

前两款的内容不适用于当着相关制作的文书上签署的手印,书押,签章或其他类似标识。

 

第10条 如果文书中某一条款有两种以上的解释,有法律效力的解释优先于无法律效力的解释。

 

第11条 在存在疑义的情况下,以有利于债中受损方的原则进行解释。

 

第12条 文书中的金额或数量以大, 小写表述具大,小写表述不一致的,又无法推测出表意人的真实意思,以大写的金额或数量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