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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20

Section: 130 - 135

130基金会因下列任何一种情形而解散:

  1. 当发生基金会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时;
  2. 如果基金会设有存续期间的,期限届满时;
  3. 如果基金会是为特定宗旨设立的,当该宗旨完全实现时或该宗旨无法实现时;
  4. 当基金会破产时;
  5. 当法院根据第一百三十一条裁定解散基金会会时。

131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形中,登记官、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裁定解散基金会:

  1. 当出现基金会宗旨与法律相抵触时;
  2. 当出现基金会的行为与法律和社会善良风俗相抵触或给社会公共秩序和国家安全造成危险的情况时; 
  3. 当出现基金会不管由于何种原因无法继续开展业务或停止开展业务持续两年以上的情况时。 

132当基金会有第一百三十一条(一)、(二) (三)规定的解散事由后,由出现解散事由时在职的基金会理事会在出现解散事由之日起十四日内通知登记官基金会的解散。法院根据第一百三十条(四)做出基金会破产的终局判决或裁定、或根据第一百三十一条做出解散基金会的终局裁定,法院应同时将此判决或裁定通知登记官。 

由登记官将基金会的解散公布于政府公报。 

 

133基金会解散时,须进行基金会清算。基金会的清算参照适用本法典第三编第二十二章中有关登记合伙、有限合伙和有限公司清算的规定。由清算人向登记官提交清算报告,并由登记官为清算报告的许可人。 

 

134当清算完毕后,将基金会财产转化给基金会章程中载明的、具有第一百一十条规定宗旨的基金会或其他法人。如果基金会章程中载明了上述基金会或其他法人,清算检察官或利害关系人可请求法院将财产拨给与该基金会宗旨最接近的其他基金会或法人。 

如果基金会被法院根据第一百三十一条(一)或(二)裁定解散的、或无法按照第一款拨付财产,基金会财产归国家所有。 

 

135任何人需要查阅登记官保管的有关基金会的文书、或请求登记官复印上述文书并同时担保复印件正确,须向登记官提交申请并交纳部门规章中规定的手续费后,由登记官按照申请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