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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eclaration of Intention

Page: 24

Section: 163 - 171

163如果双方当事人各自都为欺诈行为,任何一方不能以另一方的欺诈为由而撤销行为或主张损害赔偿。 

 

164胁迫下所做出的意思表示可撤销。 

使行为成为可撤销的胁迫,必须是可能导致迫近的危险且严重到迫使受胁迫人有理由害怕的程度,并且如果没有胁迫,行为就可能不会为之。 

 

165若行为人以将按正常途径行使权利为威胁,不构成胁迫。 

因敬畏而为的行为,不视为因胁迫而为的行为。 

 

166胁迫必然使得意思表示为可撤销,即使胁迫是外部第三人为之。 

 

167在考量错误、欺诈、胁迫时,应分析表意人的性别、年龄、身份、健康状况及精神状态,甚至与行为有关的举止和其他周围环境。 

 

168当面为意思表示,当接受意思表示一方知道该意思表示时视为生效。此规定同样适用于一方当事通过电话、其他通讯工具或其他类似的联系途径对另一方当事人为意思表示的情形。

 

169条非当面为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到达接受意思表示一方的时间视为生效时间,但如果撤回意思表示的意思先于或同时与该意思表示到达接受意思表示一方,该意思表示不产生效力。

已发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必然不会受影响,即使作出意思表示后,表意人死亡或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

 

170对未成年人、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人为意思表示,不能以此对抗接受意思表示的人。除非接受意思表示一方的法定代理人、保佐人或辅助人同样知道或事前已同意。

第一款规定不适用法律规定可由未成年人或准禁治产人自己单独为行为中的意思表示。

 

171  意思表示的解释,应更注重真实的意思而不是词句或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