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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oid and Voidable Acts

Page: 25

Section: 172 - 177

无效行为和可撤销行为

 

172无效行为不能被相互追认,且任何利害关系人都可以主张无效行为的无效性。

如果因无效行为而引起返还财产,直接适用本法典中有关部当得利的规定。

 

173如果法律行为某一部分无效,该法律行为必然整体无效,除非根据当时的情形可推断出当事人的意思是可以使不是无效的部分分离。

 

174某一行为无效,但符合另一不是无效的法律行为的特征,如果根据当时的情形可推断出若当事人知道该行为无效后,可能自始就决定为不是无效的另一法律行为,应以不是无效的法律行为为准。 

 

175可撤销行为,下列人可以撤销: 

(一)法定代理人或未成年人成年后,但未成年人若取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可在其成年前行使撤销权。 

(二)被法院裁定为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的人,当他们脱离禁治产人或准禁治产人状态后;或保佐人;或辅助人。但准禁治产人若取得了辅助人的同意,可在未脱离准禁治产人状态之前行使撤销权。 

(三)因错误做出意思表示的人,受欺诈人,或受胁迫人。 

(四)第三十条规定的、为可撤销法律行为的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后。 

如果为可撤销的法律行为人在未撤销行为前死亡,其继承人可以撤销可撤销行为。 

 

176可撤销行为被撤销后,视为自始无效,双方当事人恢复到自始的状态。如果恢复到自始的状态不可能,就以损害赔偿金取代之。 

如果某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某行为为可撤销,当撤销后,视为该人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可撤销之日起已经知道该行为无效。 

根据第一款恢复原状的请求权,从撤销可撤销行为之日起届满一年,不得再行使。 

 

177如果第一百七十五条规定的有权撤销可撤销行为的人中任何一人追认可撤销行为,该行为自始视为有效,但必然不可影响到外部第三人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