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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Resources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Book3Title XX Insurance Chapter II Insurance against Loss Part I 2

Title XX Insurance Chapter II Insurance against Loss Part I 2

Page: 115

Section: 873 - 880

873如果在保险合同期限内,可保利益严重减少的,投保人有权减少保险金额,并降低保险费。

保险费的降低,仅对将来发生效力。

 

874如果双方合同当事人已约定了可保利益的价格,承保人仅在证明按约定的可保利益价格金额严重过高,且按比例返还保险费部分金额及利息的前提下,才有权减少赔偿金额。

 

875如果保险标的物按照遗嘱或法律规定从投保人处转移,在保险合同中的权利必然随之转移。

如果合同中没有做出另外的规定,当投保人转让保险标的物并将转让事实通知承保人时,保险合同中所有的权利必然随之转让。如果通过转让,风险发生实质性的改变或增加,该保险合同无效。

 

876如果承保人因法院判决为破产人,投保人可要求其向自己提供适当的担保、或可解除合同。

如果投保人因法院判决为破产人,根据情形适用如上规定。但如果已按期支付某保险期限的保险费,承保人在该期限结束前不得解除合同。

 

877承保人必须按如下规定进行赔偿:

(一)实际损失金额;

(二)为了制止损失而采取合理措施导致被保险财产的损坏;

(三)为了保护被保险财产免受损失而支出的各类合理费用。

实际损失金额,根据损失事由发生地和发生时的价格估算,但保险金额先推定为损失估算的正确标准。

损失赔偿不得高于保险金额。

 

878估算损失价值所支出的费用,由承保人承担。

 

879当合同中约定的损失或事由的发生是因为投保人或受益人的故意或重大过失导致的,承保人不须承担责任。

因保险标的本身的缺陷直接导致的损失,承保人不须承担责任,但另有约定除外。

 

880如果损失的发生是由于外部第三人的行为导致的,就承保人已支付的赔偿金额,承保人有权代位行使投保人或受益人对第三人的权利。 

如果承保人仅履行了部分损失赔偿,在其行使自己代位权时,不得给投保人或受益人向第三人请求损失余额赔偿的权利造成不利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