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ntegrity Legal - Law Firm in Bangkok | Bangkok Lawyer | Legal Services Thailand Back to
Integrity Legal

Legal Services & Resources 

Up to date legal information pertaining to Thai, American, & International Law.

Contact us: +66 2-266 3698

info@integrity-legal.com

Title XXI Bills of Exchange

Page: 119

Section: 903 - 909

903按票据进行的支付不得要求延期。

 

904持有人,是指以收款人或被背书人身份占有票据的人,如果是指示交付的票据,票据的占有人同样视为持有人。

 

905在第一千零八条的规定下,票据的占有人,如果通过为间断的连续性背书表明自己的权利,即使最后一次背书为空白背书,该人亦视为合法持有人。何时在空白背书后接着其它背书,最后一次背书签字的人视为通过空白背书取得票据的人。此外,当背书字句被撕去后,视为形同无此背书。

如果某人必须丧失对票据的占有,按前款所述方式表明自己在票据上权利的持有人不须放弃票据,但通过恶意或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除外。

此外,前款的规定,同样适用见票即付的票据持有人。

 

906在先当事人(前手)包括出票人和所有的前手背书人。

 

907当票据上没有可以背书的地方时,允许用一张纸紧贴于票据,称为粘单。该粘单视为此票据的一部分。

首次在粘单上的背书,必须书写跨于原票据一部分及粘单上一部分。

 

第二节      汇票

第一目       汇票的出票与背书

 

908汇票,是指一方当事人,称出票人,委托另一方当事人称,付款人,支付确定金额给某一当事人称收款人或按其指示支付的票据。

 

909汇票,必须有如下记载事项:

(一)汇票字样;

(二)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的指示;

(三)付款人的姓名或名称;

(四)付款日期;

(五)付款地点;

(六)收款人的姓名或名称,或"付款给持票人"的明确字句;

(七)出票的日期和地点;

(八)出票人的签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