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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tle XXII Chapter V Liquidation of Registered Partnerships Limited Companies 2
Page: 165
Section: 1255 - 1265
第1255条清算人必须尽可能快地做成负债表,送给审计员审查和书面认可正确,然后召集大会。
第1256条大会应做的事务,即:
(一)确认事务执行合伙人或公司董事仍继续是清算人,或选任新的清算人代替;和:
(二)认可资产负债表。
此外,大会可指令清算人制作财产估价账簿或为其它事务。
第1257条不是法院任命的清算人,当全部合伙人一致表决或股东大会决议,可以解聘和任命他人代替。但不管清算人是否是法院任命,当任何一名合伙人申请或合计达公司已交纳股款总额二十分之一的公司股东申请,法院都有权裁定解聘清算人和指任他人代替。
第1258条每次变更新的清算人,清算人必须在变更之日起十四日内将其办理登记。
第1259条清算人有如下权力,即:
(一)以合伙或公司的名义提起或应对民事、刑事司法程序,签订调解协议;
(二)在为清理终结业务的必要范围内,开展合伙或公司的业务;
(三)出售合伙或公司的财产;
(四)为清算所必要的其他行为。
第1260条对清算人权力的任何限制,不得对外部第三人主张有效。
第1261条如果有多位清算人,任何行为,如果不是所有清算人共同为之,该行为不能视为有效,但大会或法院在任命清算人时对其权力做出另外规定的除外。
第1262条如果有大会决议或法院指令让清算人分别行使权力,必须将该内容在做出决议或发出指令之日起十四日内办理登记。
第1263条在清算中必需的所有支出、费用和开销,清算人必须在其他债务之前进行清偿。
第1264条如果债权人没有主张债务清偿,清算人必须按照该法典有关提存财产代替清偿债务的规定,提存清偿该债务的金额。
第1265条清算人可请求合伙人或股东对其未交纳的出资额进行支付。未交纳的金额,即使合伙协议或公司章程已事先规定,以后才能请求交纳,当清算人请求时,必须及时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