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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NResourcesThai Civil and Commercial CodeBook4Property Title II Ownership Chapter II Extent and Exercise of Ownership 2

Property Title II Ownership Chapter II Extent and Exercise of Ownership 2

Page: 172

Section: 1338 - 1345

1338法律规定的对不动产所有人权利的限制,不须要进行登记。

上述限制,不得通过法律行为取消或修改减轻。

1339土地所有人必须接受从高于自己土地的土地上流下来的自然水。

向低地的自然流水且该地需要的,高地的所有人仅能截留其土地所需要的水。

1340土地所有人必须接受从高于自己土地的土地上排出的水流,如果在排出之前水已经自然地流入了自己土地。

如果因排水遭受损失,为了将水从低地一直排水入水路或公共水道,低地所有人可以请求高地所有人做成排水道并支付其非用,但不因此影响低地所有人请求获取补偿费的权利。

1341禁止不动产所有人建造使雨水流入他人相邻财产的屋顶或其他建筑物。

1342井、水塘、污水池、肥料或垃圾堆放池,不得在离土地边界两米内挖设。

放置地下水管或其他类似物的渠或坑,不得在离土地边界少于该渠或坑深度一半的范围内挖设,但如果离土地边界一米以上,可以挖设。

如果为前两款所述中的邻近边界行为,必须履行合理的注意义务防止土或沙塌陷、水或污物渗透。

1343挖掘泥土或在地上载重不得超过合理限度以至给邻地的稳固性造成危险,但采取足够措施防止损失发生的除外。

1344作为土地分界的篱笆、围墙、树篱、渠,先推定两方土地所有人为共同所有人。

1345当不是用来排水的树篱或渠是两边土地所有人共同所有的,任何一方所有人有权砍伐树篱或填渠至其土地边界,但必须沿着边界建造围墙或篱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