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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operty Title IV Servitudes

Page: 177

Section: 1378 - 1387

1378占有的转让可以通过交付占有的财产为之。 

1379如果受让人或其代理人已持有财产的,占有的转让仅仅以意思表示为之。 

1380如果转让人表示将代表受让人持有财产,即使转让人继续持有财产,占有的转让必然有效。 

如果转让人的代理人仍持有财产,占有的转让可通过转让人指令代理人让他其后代表受让人持有财产的方式为之。 

1381某人以占有人的代理人身份持有财产,该人要改变持有的特性,仅须通过告知占有人,其后不再有为占有人持有财产的意思;或依据他从外部第三人处取得的新权利,也是善意占有人。 

1382和平地、公开地、以所有人的意思占有他人财产的人,如果是不动产,连续占有十年,如果是动产,连续占有五年,该人取得所有权。 

1383通过犯罪行为取得的财产,犯罪人或不善意的受让人通过时效取得所有权,必须届满刑事时效或届满前条规定的期间,如果哪个期间更长,就适用该期间。 

1384如果占有人非自愿地失去持有,且在失去持有之曰起一年内得以返还的、或在规定的期间通过起诉返还的,不视为占有中断。 

1385如果相互转让占有的,受让人可将在先占有转让人的时间合计入其占有的时间,如果受让人如此合计后转让人的占有期间有瑕疲,该瑕疲可以用来对抗受让人。 

1386本章中所述的取得时效事宜参照适用本法典中有关时效之规定。

 

第四章     地役权

 

1387作为供役物的不动产所有权人为了他人不动产利益而必须容忍影响自己财产的一些行为或不得行使自己财产所权上的一些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