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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 Family Title I Chapter IV Property of Husband and Wife
Page: 188
Section: 1464_1 - 1470
第1464/1 条在审理第一千四百六十四条规定的案件中,如果有情求,法院可规定其认为合理的有关抚养保护精神病一方配偶的临时措施。如果是紧急情况,适用《民事诉讼法典》中有关紧急情况下的请求的规定。
第四节 夫妻财产
第1465条如果夫、妻在婚前未特别签订有关财产的协议,与财产有关的夫妻之间关系,适用本节中的规定。
如果婚前协议的某些条款违反了公共秩序或公众善良风俗,或指明在财产方面适用其他法律,该条款无效。
第1466条如果没有将婚前协议的内容与婚姻登记同时记载于婚姻登记簿,或没有做成配偶双方和至少两名证人签名的书面形式且粘贴附于婚姻登记簿后,并将“有该合同粘附于后”与婚姻登记同时记载于婚姻登记簿,该婚前协议无效。
第1467条当结婚后不得变更、撤销婚前协议,由法院通知婚姻登记官记载于婚姻登记簿。
第1468条婚前协议的内容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利,不管该协议是否按法院裁定已变更撤销。
第1469条夫妻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签订的有关财产的协议,任何一方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任何时候或在夫妻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撤销,但不影响善意第三人的权利。
第1470条夫妻之间的财产,除已分出来为夫妻个人财产外都是夫妻共同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