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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ook VI Title IV Administartion and Distribution of an Estate Chapter II Realisation of Assets

Page: 235

Section: 1734 - 1740

第二节    遗产变现、清偿债务和遗产分割

 

1734遗产财团的债权人仅有从遗产财团中的财产获得清偿。

1735继承人必须按照其知晓的全部告知遗产管理人、死者的遗产财产和债务。

1736只要已知的所有遗产财团债权人或遗产继承人,仍未获得清偿或未获得按照遗嘱每个人应得的份额,视为该遗产财产仍继续处于管理中。

在上述期间中,遗产管理人有权为管理中所必要的任何行为,例如提起诉讼或变更进行的诉讼及其他。遗产管理人必须按照需要,采取各种方式在尽可能短的时间内收集遗产财团中仍未清偿的债务。当遗产财团债权人获得债务清偿后,遗产管理人必须进行遗产分割。

1737遗产财团债权人可以向任何一名继承人强制执行请求权,但如果有遗产管理人,有债权人请求参加诉讼。

1738在分配遗产前,遗产财团债权人可足额从遗产财团中获得强制清偿。在此情形中,任何一名继承人可以请求用被继承人的遗产清偿债务,或用其提供担保直至分配遗产时。

当分配遗产后,债权人仅仅可以请求任何一名继承人清偿不超过该继承人已取得的遗产财产。在此情形中,某一继承人向遗产财团债权人清偿超过其应分摊的债务清偿份额,该继承人有权向其他继承人追偿。

1739在不损害所有按照本法典和其他法律享有特别优先权的债权人及享有质权或抵押权担保的债权人的利益下,按照本法典有关优先权的规定,遗产财团仍未清偿的债务按照如下顺序清偿;

  1. 为了遗产财团的共同利益产生的费用;
  2. 在办理被继承人丧葬中产生的费用;
  3. 遗产财团仍未清偿的税费;
  4. 被继承人仍未支付给文员、佣人及工人的工资;
  5. 已提供给被继承人的日常生活必需品费;
  6. 被继承人的一般债权人;
  7. 遗产管理人的报酬。

1740除非被继承人或法律作出另外的规定,为了清偿债务,按照如下顺序处理被继承人的财产:

  1. 不动产以外的财产;
  2. 在遗嘱中明确规定专门用于清偿债务的不动产,如果有此财产;
  3. 法定继承人有权以该身份获得的不动产;
  4. 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赠与某人但附有该人必须清偿被继承人债务条件的财产;
  5. 第一千六百五十一条中规定的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进行一般性遗赠的财产;
  6. 第一千六百五十一条中规定的被继承人订立遗嘱进行特别性遗赠的财产。

按照上述规定处理的任何一样财产,必须进行拍卖,但任一继承人通过清偿法院指定估价人规定的该财产价格的全部或部分价款直至足够清偿债权人的金额,可以不允许发生此拍卖。